近日,由乾成律师事务所李金宝律师代理的山东济南某地李某某高铁工程承包期间私卖风化砂案,迎来重大辩护成果——在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基础上,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李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量刑大幅调整为2年6个月,实现罪名与刑罚的精准适配。
该案是工程领域风化砂处置纠纷的典型代表。2020年3月,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包某高铁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产生的风化砂按要求需存放于指定弃砂场。作为公司员工,李某某未经许可私自出售风化砂获利,随后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起诉,指控其未经发包方同意秘密窃取,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罪名定性:是盗窃罪、非法采矿罪,还是不构成犯罪?作为法律适用疑难案件,经李金宝律师申请,一审阶段已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为夯实辩护基础,李金宝律师亲赴施工现场勘查,发现施工现场及弃砂场均无发包方人员监督,弃砂场亦无计数管理,结合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明确提出核心辩护观点:李某某所在公司基于承包合同已对施工产生的风化砂形成完整控制与占有,发包方已丧失实际控制权,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针对非法采矿罪的争议,李金宝律师精准援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 号)规定,指出案中风化砂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附属物料,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产生且未扩大开采范围,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其处分行为与 “非法采矿” 的核心要件无涉,进而排除该罪名适用。遗憾的是,一审仍认定盗窃罪成立,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
二审阶段,李金宝律师持续强化辩护逻辑,经多轮专业沟通,济南市检察院当庭变更指控罪名为非法采矿罪,建议量刑3至4年。但李金宝律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进一步指出:案中风化砂的开采环节因符合工程建设规范而具有合法性,李某某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开采完成后,与 “非法采矿” 的行为内核无关,不应认定为该罪。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量辩护意见,经核实李某某系承包公司大股东之一(非完全控制权人),其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处分公司控制的风化砂,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采纳该辩护观点,改判李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量刑调整为2年6个月。
此次改判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更对工程领域施工附属物料处置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李金宝律师通过现场勘查锁定关键事实、精准援引法律条文厘清罪名边界的专业辩护思路,充分彰显了乾成律师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精准辩护能力。
李金宝
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金融犯罪业务中心主任
个人简介
李金宝律师,现为乾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金融犯罪业务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十余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代理一审判决无罪案例、不起诉案例,并推动张某某诈骗案17年后启动再审,该案件系太原中院近年来首例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 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 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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