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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差异性 | 乾成研究

发布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206

宣 瑄   

乾成律师事务所 顾问

业务领域: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 常年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引 言
伴随着国家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逐渐成为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与企业的专利战略、商标战略以及版权战略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
作为企业发展创新的核心要素,商业秘密在国内外经济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员工的密切关注,但仍有不少企业管理人员、员工乃至法务人员尚不完全清楚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区别,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在此作系统分析。
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
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正并实施,调整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九条第四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从以上定义可解构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大明显特点。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 利的定义作出了明文规定,即: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基本特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需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实用性和富有美感四个特性。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是否为公众所熟悉。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熟悉,就是不能处于公开状态。而专利权要求公开,而且要达到充分公开的程度。充分公开也并非把所有的技术秘密都毫无保留地写出来,而是别人用专利权人提交给专利局的专利文件,能够实施并解决技术问题。
2、从保护范围来看,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相比专利权而言更为广泛 不仅包括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方案、设计图纸、算法、数据等技术信息,还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管理方法、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招投标材料等经营信息。
3、从权利的产生方式来看, 专利权的取得需经过公开及较长时 间的审查程序 ,权利人需通过申请、公告、授权等相关程序取得权利,在此过程中,有可能还需进行审查意见的答辩。在权利人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如不符合专利的授予条件,则申请人既无法获得专利权,也无法再将该专利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相比之下,商业秘密由权利人通过建立保密措施自动取得,程序上较为简单。
4、从保护期限来看 ,专利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 新型为10年,外观设计为15年,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可以为无限期,取决于权利人的保护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的保护措施得当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时间。例如可口可乐配方,因为是用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所以一百多年过去了,仍然得以保护。如果当时用专利权进行保护,现在可口可乐属于公知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若某项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其本身的生命周期较短,较易被技术人员发现且攻破,建议企业较早通过申请获得专利权,从而得到更大程度的利润回报。
5、从保护方式上看 ,专利权一般通过侵权救济获得保护,而商 业秘密可以通过侵权救济与违约救济两种方式获得保护。在企业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与员工/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为员工或第三人设定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员工或第三人如违反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不当披露或不当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从维护成本上看 ,专利权的维护成本包括专利申请费、代理 费、年费等;而维护商业秘密则无须向国家行政部门缴纳任何费用。
7、从权利的性质来看 ,专利权属于绝对权,赋予了权利人对特定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实质是以“公开换保护”,具有排他性,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比如独立研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不能阻止其他已经掌握该商业秘密的人使用、转让该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 ,商业秘密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与专利权既密切相关 又存在明显区别,但是商业秘密因其自身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等特征,导致其更容易遭受侵权,且保护难度更大,但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更具有优势。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的修改,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了解到加大商业秘密侵权惩罚力度、降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入罪标准等一系列措施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商业秘密成为继专利之后保护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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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瑄

乾成律师事务所 顾问

个人简介

专注企业商事重大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知识产权合规,曾担任多年知名影视、港股上市科技公司法务负责人,具备丰富的涉外/国内法律实战和管理经验,服务过上百家央企曾代理过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司法领域、知识产权类争议案件,并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且是全国律协指定培训网站点睛网律师网络学院的高级培训师,所录制的合规、知识产权系列课程深受广大律师学员好评。社会职务还包括: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互联网、影视传媒法律研究员,中关村英普斯蔓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促进会首期入库专家,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特聘讲师。工作语言:英语、普通话、粤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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