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瑄
乾成律师事务所 顾问
业务领域: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 常年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宣 瑄
乾成律师事务所 顾问
专注企业商事重大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知识产权合规,曾担任多年知名影视、港股上市科技公司法务负责人,具备丰富的涉外/国内法律实战和管理经验,服务过上百家央企曾代理过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司法领域、知识产权类争议案件,并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且是全国律协指定培训网站点睛网律师网络学院的高级培训师,所录制的合规、知识产权系列课程深受广大律师学员好评。社会职务还包括: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互联网、影视传媒法律研究员,中关村英普斯蔓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促进会首期入库专家,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特聘讲师。工作语言:英语、普通话、粤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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