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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虎牙二审被判侵犯杭州虎牙商标权——两“虎”之争终见分晓

发布日期:2022-10-21 浏览次数:167

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事务中心主任徐春江就虎牙商标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以下为文章内容:
作为国内知名的游戏直播平台,虎牙直播近年来发展迅速,知名度也水涨船高。然而虎牙直播的运营方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虎牙公司)却因使用“虎牙”标识,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对簿公堂

虎牙直播隶属于广州虎牙公司,创立于2011年,其前身为YY直播。2014年11月更名为虎牙直播,开始独立运营。广州虎牙公司系虎牙直播实际运营主体,成立于2016年8月。2018年,广州虎牙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成为我国第一家上市的游戏直播平台。

杭州虎牙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虎牙公司)于2010年2月成立,经营范围主要有广告设计、企业形象策划等。2011年4月,杭州虎牙公司获准注册第8182425号“虎牙”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策划。

自2018年起,广州虎牙公司在多服务及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虎牙直播Huya.com” “Huya”等商标。此外,广州虎牙公司还多次尝试在广告服务类别上申请“虎牙”商标,不过均被驳回或被宣告无效。自2014年开始,广州虎牙公司的关联公司对涉案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但未能成功。

对于广州虎牙公司的发起的商标无效挑战,杭州虎牙公司予以反击。其认为,广州虎牙公司明确知晓在第35类上(尤其在广告相关的服务上)存在杭州虎牙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但仍然将“虎牙”商标用于广告及其业务,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2020年10月,杭州虎牙公司将广州虎牙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滨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州虎牙公司立即停止在虎牙直播网、APP以及“虎牙广告助手”微信公众号上停止在广告策划等相关服务上使用包含“虎牙”的标识。

2021年8月,滨江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州虎牙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中与杭州虎牙公司属于不同的商业广告活动主体,诉争服务通过网络直播进行的线上推销服务与“广告策划”不类似,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结果等,遂驳回了杭州虎牙公司的诉讼请求。

杭州虎牙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

杭州中院认为,直播是一种常见的网络服务方式,是广为人知的固定用词,本身缺乏显著性,对于一般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认知而言,被诉侵权标识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虎牙”二字,整体上未产生明显区别于“虎牙”二字的含义,与涉案商标构成客观要素近似的标识。此外,广告服务通过线上或线下开展不应作为服务类型区分的主要特征。广州虎牙公司在为广告主提供的服务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割裂涉案商标与杭州虎牙公司的联系,影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基于此,杭州中院终审判决广州虎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杭州虎牙公司合理支付4万元。

释明法理

该案历经一审驳回,二审改判,由此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那么,一、二审的审理思路有何不同,终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春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认为,一审法院从双方知名度对比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认为相关公众不会混淆;从诉争双方主营业务差异较大,业务渠道线下、线上有别等角度,认定二者服务不相同、不类似。二审判决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广州虎牙公司相关商标的使用会破坏杭州虎牙公司“虎牙”商标的识别功能,故而存在混淆可能性。同时,二审判决将被诉行为梳理为两类,一类是广告服务链条中的上游环节、包含广告策划服务的广告经营行为,受众为广告主,另一类是下游的广告发布环节,受众为普通消费者,并认定第一类行为与权利商标注册的“广告策划”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另一个特点是涉及了对反向混淆的认定。据了解,反向混淆是指在后使用的商标的知名度显著高于在先注册的商标时,由于商标之间存在近似等因素,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在先商标的使用主体与在后的高知名度商标使用主体之间存在关联,造成混淆结果,损害在先注册商标权人自主使用和商业发展利益的情形。

徐春江表示,该案中,两审法院虽然均认为该案不属于反向混淆,但审理思路差异较大。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不构成反向混淆,加之亦不构成“正向混淆”,二者互为补充,用于确认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为被诉“虎牙直播”等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不需要通过反向混淆角度认定侵权,仅通过“正向混淆”即可对原告予以保护。“两审判决分别对商标近似判断、服务类似判断以及反向混淆等问题进行了评析,虽意见不同,但形成了一轮对上述问题的较为细致的讨论,深化了实务中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徐春江表示。

谨防越界

多年来,两家公司因“虎牙”商标发生了多起纠纷,均耗费了大量的财力精力。对于相关企业而言,该案颇具警示意义。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帅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首先,我国施行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企业对其使用的核心商标应当有科学的规划和布局,使用商标前至少应当对现有注册商标进行检索,避免进入其他主体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定商品或服务领域,从而引发权利冲突和侵权纠纷。其次,商标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企业若想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必然要采取多种措施对自身商标资源进行维护,以提高其知名度。

该案中,双方分别在不同商品及服务上持有“虎牙”商标,但因为现实中商品及服务的划分并不总是清晰的,如不加以克制,一旦商标使用范围侵入到对方禁用权范围,就会引发商标侵权纠纷,同时穿插着商标授权、确权纠纷。“对于此类情况,相关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时要保持审慎、谨防越界,可以选择更安全的子品牌或新品牌等方式开展相关业务。此外,要对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保持敬畏。通常而言,在后标识的大量使用、知名度的提升等,原则上难以对在先的注册商标形成非常有效的挑战。”徐春江提醒到。

注: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22年10月19日刊,文章名称《广州虎牙二审被判侵犯杭州虎牙商标权——两“虎”之争终见分晓》,记者赵瑞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