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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漫谈|转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判决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等权益?

发布日期:2021-09-03 浏览次数:147

文 | 盖铁猛 律师 / 钱莉 律师助理

中国裁判文书网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该网站作为最高院建立的官方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使得广大网络用户查询司法判例更具快捷性、方便性,但近来出现了些许因转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判决而导致侵权的纠纷,司法实践中我国不同法院对于认定该行为是否侵权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为此针对转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判决是否属于侵权一事,引发了广大学者、专业人士以及公众的热议。那转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判决究竟是否属于侵犯行为呢?本文将进行简要论述,以供大家参考。

01
严格意义上说,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合法合理转载并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既然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文书公开制度并且司法机关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公开发布,显然已经对公民个人权益做出了考量。文书公开制度即暗示着公开的裁判文书允许公众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转载、利用,那么通过前述方式转载公开案例当然不属于侵权行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当事人以网站转载其作为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出维权诉讼。为此,笔者针对前述转载行为是否涉及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进行以下简要分析:
首先,隐私权方面。公民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案件当事人在涉诉的过程中就应知晓裁判文书公开事宜以及公开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即意味着已经合法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所涉及的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晓,并不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范畴。他人再进行转载的行为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名誉权方面。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侮辱诽谤行为,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转载者转载的内容来源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官网,内容真实有据,并没有捏造虚假事实,故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02
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合法合理转载更有利于司法公开, 保障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的行使。
司法公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无论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还是建立法治权威,都必须建立健全阳光透明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对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这将为公众查看裁判文书、了解真实案情、获取法律知识提供了更广泛的途径,对于推进司法公开、程序透明有着积极意义。 
03
转载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情形
第一,转载行为必须针对裁判文书网上已公开的文书进行合法合理转载,未通过任何手段对转载文书进行实质内容的加工处理,如果转载者对文书内容进行了重新编辑,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使公众对案件情况产生误解,那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原封不动的转载或者仅是对标题进行加粗处理,不篡改实质内容,并不会达到致人误解的程度,转载就不意味着侵权!
第二,实务中,除裁判文书网外,还衍生了一系列案例检索平台,如聚法案例、法信、汇法网等,由于某些私营平台是以公开司法文书为手段进行盈利的,那对于该私营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司法文书时,某些当事人维权意识较高可能会通知运营商及时删除其公开的文书,而运营商拒不删除的情况下,将有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如“伊某与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2019)苏05民终4745号】,苏州中院认为:在伊某联系贝尔塔公司要求删除相关文书之前,贝尔塔公司公开文书的行为应认定并未侵害伊某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权,尚不构成非法公开他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在伊某联系贝尔塔公司要求删除文书之后,贝尔塔公司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诉争文书为由拒绝删除涉案文书,其需对后续拒绝删除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此提示大家,接到公开司法文书内的当事人的删除通知后,在能删除的情况下尽量删除,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及诉累。
综上 ,笔者以为,公示即意味着一种公告,而公告即产生法律的“公示力”,就可以为“大众所知”。如果已经司法公开的法律文书,不允许社会其他主体进行转载、利用,将不利于司法公开制度的良好发展,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