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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亲人社保买药获刑的法与情 | 法研社

发布日期:2015-12-21 浏览次数:59

编者按:

据《绍兴日报》报道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周某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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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绍兴日报》报道,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周某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双双获刑。121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

消息见报后,不少人同情邹某母女,认为即使用亲人医保卡买药不合适,但既然已经偿还了报销金额并交了罚款,实在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这又是一起由媒体曝出并引起众人关注的案件。

从法律规定上讲,诸暨市人社局追回报销金额且给予报销额双倍的行政处罚是完全合法合理的。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邹某及其女儿利用老周的医保卡买药,供邹某服用,使邹某享受到了不适当的医疗保险待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所以,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母女俩归还报销金额11376.64元并处以罚款22753.28元是合法合理的。

而对于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舆论大多数都不认可。其实从法律角度分析,法院对母女俩的裁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基于此,对母女俩判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

但舆论上为什么还有许多批评声音呢?在笔者看来,民众的同情心和对社保待遇的公平期望是最为重要的原因。


案件中的邹某已经75岁了,女儿周某最少也年过半百,且邹某和老周都患有疾病,且患病的时间较长。在母女俩归还非法所得并缴纳罚款后,人民法院还判处了她们刑罚,民众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和对现如今医保制度的不满,很容易在社会上掀起舆论。在民众看来,老周一家的遭遇值得同情,他们拿亲人的医保卡买药来吃,应该是迫不得已的。接受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都这母女俩判刑。同时,民众认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不是一个人的独立行为,需要医院或药店共同操作完成,如果购买药品时没有核实身份,当看到购买者和卡的信息不一致的时候也没有给予拒绝,那么这些机构的相关人员是不是也应当问责?

此外,民众对社保待遇的公平期望也是舆论关注该案的原因之一。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制度多元、城乡分割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保制度具体政策和待遇水平在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有的甚至相差悬殊。即使同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往往因单位缴费情况而有较大差异。虽然这些差异是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它也带来了医疗报销的巨大差别。这就是邹某母女冒用社保卡买药的直接原因。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依法使用,需要从管理、监督、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保障。这需要相关部门首先从制度上进行完善,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保障水平,让各个群体都能够享受医保制度的优越性。


这是乾成社第220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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