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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召开第十六次会议,会期五天,8月29日闭幕。据常委会第五十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本次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关注度较高的法律草案,还将审议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议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刑九草案预热:二审稿改了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历经两轮审议,本次会议为三审。三审稿是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修改完成,根据立法惯例,三审稿已十分接近最终表决稿。从二审稿来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共有五十条,对现行刑法众多实质性条款均有重要修改。



相关背景
继2014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6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审稿第36条拟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相关报道
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时,新增的“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在去年10月27日提请审议的一审稿中,草案增加了若干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第二项“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后加上“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增加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增加第四项,“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罪行为的。”这就意味着“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
当时倍受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第三、第四项条款,在今时的二审稿中基本得到完整保留并略作修改,分别增添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情节严重”字样。
去年消息一出,许多业内律师指出,上述条款一旦通过,“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入罪”或将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律师执业环境愈加严峻,甚至危害律师制度和司法公信力。
24日以来,二审稿第36条再次引发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关于律师辩护权、律师执业豁免权的讨论。发声者绝大多数认为新增条款会限制律师的作用,建议立法机关当慎重。(财新网报道)
文章来源:桂客留言
这是乾成社第145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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