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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现代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经典之作。马克斯·韦伯是一位举世公认的社会学大师,本书是他的遗作,书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社会学理论,读者可以从中全面、完整地了解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基本观点。
韦伯对法律的兴趣主要在于法律思想和司法程序问题,而法律思想问题则构成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中心问题。他认为在法律思想方面,西方文明发展出一套其他文明所不具备的方法,即逻辑形式主义。其特征是表述确切或批判性的表述,而事物的中心意义却不显现。韦伯依据合理性以及形式和实质的标准对法律领域的两种基本活动,即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分类——形式非合理性、实质非合理性以及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是韦伯解析世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各类法律思想所依赖的理想类型范畴。“以逻辑方式形成的形式合理性”是西方文明的产物,这一法律思想的出现有助于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它同经济行为的目的合理性相一致。这是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探讨的主要问题。此外,韦伯还探讨了一般意义上立法与修改法律的方法和特殊意义上通过立法机关进行的合理性立法的发展,以及契约自由等问题。
作者介绍

马克斯·韦伯(德语:Max Weber,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哲学家,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韦伯最初在柏林大学开始教职生涯,并陆续于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大学任教。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设计。是同泰勒和法约尔同一历史时期,并且对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确立做出杰出贡献,是公认的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被后世称为“组织理论之父”。
这是乾成社第116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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