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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迪库斯:私法上的决定自由 | 法研社

发布日期:2015-06-16 浏览次数:52

作者中译本序:

我的教科书能被译成中文,对我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荣誉。我感到特别高兴的是,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邵建东间事承担了此项翻译工作。从他向我提出的问题中,我看到,他理解了原著的所有细微之处,把握了本人的意思。不仪如此,邵先生甚至还向我指出了本书中存在的一些缺握以及表达不精确的地方。对这些问题、我在下一版德文本中很愿意予以考虑。

希望我这本书的中译本能够为德国法也能在其他地方得到理解作出一个小小的贡献。

迪特尔·梅迪库斯

2000年3月于图青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迪特尔·梅迪库斯教授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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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上的决定自由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八章

私法上的决定自由并不是无规则可循的。实际上,法律有时对这种决定的前提就制定有详尽的规则,而对这种决定的界限及其后果一般也都有详细的规定。

决定自由的前提

就许多行为而言,每一个人都有权自由地决定(jedermann frei entscheiden)是否去从事。比如,他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去散步,或是否戒烟。不过,如要作出具有法律行为性质的决定(如订立一项买卖合同),决定者就必须具备特别的资格,即他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如果决定者不具备这种资格,他还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来作出这种决定。

除了这个一般行为自由领域以外,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Entacheidtmgen nur von dem Berechtigten)。例如,就所有权自由而言,根据第903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决定其物的命运。相应地,只有债权人才能主张债权,只有权利人才能行使形成权(如撤销权)。因此,各种类型的权利构成了私法上的一种重要工具。这些权利授予主体作出特定决定的权限,井同时赋予其价值。

决定自由的界限

根据第903条,所有权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Rechter Dritter)”为限。例如,房屋土地所有权人如在其房屋土地上设定了抵押权,就不得径自让人将房屋拆除,因为这样做会损害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根据第1134条规定,抵押权人对所有权人享有一项不作为请求权。这里,一项权利(抵押权)旨在限制另一项权利(所有权)。

当然,除此之外,这种抵押权主要还具有一项积极的功能,即债权人有权因其享有的金钱债权而从设定负担的土地中获得清偿(第1113条第1款)。与此相反,其他权利则仅仅是为了阻止某项权利的行使。例如,消灭时效抗辩只有一种功能,即阻止消灭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的实现(第222第第1款)。这种权利可以称之为抗辩叔(Gegenrechte),具体又可分为需要主张的抗辩(Einrede)和无需主张的抗辩(Einwendung)。

自由决定的后果

私法主要也对决定的后果进行规定。例如,实施某项决定(如抢劫银行)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这时,第823条及以下条款可能给行为人产生损害赔偿的义务。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私法规定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打算达到的法律后果。比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使合同成立。

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Rechtaverhältnis)。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Ansprüche,如因侵权行为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买卖合同要求交付货物及支付价金的权利)和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e,如第326条规定的解除权)。

法律行为上的决定也可能产生其他后果。如行使某项形成权会使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例如行使撤销权可以消灭法律行为(第142条第1款)。处分行为也在另外一种意义上对权利状态产生影响,如通过法律行为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免除债务。


这是乾成社第59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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