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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成深圳张芳、邓童瑶律师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案,财务总监获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羁押32日后成功取保候审丨乾成业绩

发布日期:2026-10-23 浏览次数:157

近日,乾成深圳办公室张芳、邓童瑶律师办理的一起涉众型非法集资案,在侦查阶段取得重要辩护成果。


当事人李某(化名)系涉案公司财务总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后,张芳、邓童瑶律师第一时间接受家属委托介入,围绕“入职前核心吸资环节已终结、未参与任何核心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展开辩护,并同步推进从犯认定与羁押必要性论证。最终,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自2026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至2026年9月29日走出看守所,李某共被羁押3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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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一位“财务总监”如何卷入非法集资案


案涉公司以“水站合伙人+裂变盈利”“排队免单”“消费返利”等模式推广某富氢水项目,通过收取押金、设置卖水返利规则开展经营;后因相关营销模式引发市场争议、被监管提示非法集资风险,公司及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李某系涉案公司财务总监。2025年10月,她通过正规招聘平台入职,此时案涉项目的核心吸资、返利环节已在此前基本结束;其工作职责限于退押金复核、验资、纳税申报、做账等常规财务劳务,关键环节均需经实控人最终审批,从未介入宣传推广、客户招揽、资金归集与返利发放等非法吸存的核心行为。


2026年8月28日,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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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心难点


(一)案件源于涉众型非法集资,运营模式牵涉押金、返利、层级推广等要素,形式上易于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外观,财务人员天然易被纳入指控范围;


(二)李某任职财务总监,头衔与“掌握资金”的印象高度绑定,容易被先入为主地推定为资金归集的实际参与者;


(三)相关项目自启动、扩张到模式成型均发生在李某入职之前,时间线虽对被告人有利,但需以客观书证——招聘记录、项目时间线、内部审批流程——逐一还原,证明难度大、时间紧;


(四)案件涉众、涉案人数多,侦查取证与审查逮捕节奏快,真正可供辩护发挥作用的时间窗口十分有限;


(五)李某被羁押后,其家庭出现特殊困难(未成年子女需照料、家庭唯一经济来源中断),长期羁押的社会负面影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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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辩护思路:把“入职时点”与“岗位职责”讲清楚


接受委托后,张芳、邓童瑶律师确立了“不构罪+无羁押必要性”的双线辩护思路。



主观上,李某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


李某系通过正规招聘平台入职的财务人员,入职前与公司人员素不相识,系基于对正规招聘渠道公信力与公司形式合规性的合理信赖入职;其入职时案涉项目的核心吸资、返利环节已基本结束,未参与项目的启动、方案设计、决策、宣传推广、资金归集等关键阶段,对公司经营模式的违法性缺乏认知基础。



客观上,李某未参与涉案项目的任何核心环节


其工作内容限于退押金复核、验资、纳税申报、做账、薪资处理、费用报销等常规财务劳务,且关键环节均需经实控人最终审批;从未介入宣传推广、客户招揽、资金归集、返利发放等非法吸存的核心行为,亦不掌握项目层级结构、发展人员规模及计酬数据。



即便认定涉案,李某亦属从犯、系初犯,且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即便认定涉案,李某亦非组织者、管理者或决策者,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始终如实、稳定供述。同时,本案核心证据均已由侦查机关固定,李某为本地户籍、有固定住所与家庭羁绊,不存在毁灭证据或潜逃的现实可能,家属亦已提供合格保证人担保,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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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办案经过:在审查逮捕的窗口期内



2026年8月28日,李某被刑事拘留;

9月4日,家属委托北京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张芳、邓童瑶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9月7日,律师赴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完成首次会见,逐项核实李某的入职经过、岗位职责与退押金审批流程,固定“入职前核心环节已终结、仅处末端复核”的事实基础;

9月16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9月18日,公安机关作出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

9月22日,案件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9月23日,张芳、邓童瑶律师在审查逮捕期间向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家庭情况证明等关键材料;

9月29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李某由保证人担保,走出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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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启示:区分“财务岗位”与“非法集资共犯”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财务人员是最容易被“连带”的群体之一。办案机关初期往往以“公司员工、掌握财务、领取薪酬”作为归责起点,而忽视了其在整个资金链条中的真实定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模式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与社会性,并客观上参与了吸资、返利等核心环节——“在财务岗位工作”本身,并不等于“明知并参与犯罪”。


本案辩护的着力点,在于把当事人的角色从笼统的“财务总监”,还原到具体的“岗位职责”:她入职前核心吸资环节已终结、从事的是退押金末端复核等劳务性工作、关键环节均需实控人终审,既不了解全貌,也不接触、支配资金。把岗位边界讲清楚、把入职时点讲清楚,“犯罪故意”与“核心行为”这两个要件便无从套用。


同时,律师在辩护中专门开展了类案检索,梳理同类案件中财务人员的定罪量刑规律,发现凡担任财务岗位的被告人,无一例外均被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这一规律有力支撑了“从犯+非羁押”的辩护主张,也再次说明:在经济犯罪侦查阶段,扎实的类案研究与证据梳理,与及时、精准的程序介入同样关键。


最后,本案再次印证羁押必要性论证的独立价值——在审查逮捕窗口期内,把“不构罪、属从犯、无社会危险性”的理由一次性、完整地递到承办检察官手上,往往直接决定当事人是继续被羁押,还是能够回到家人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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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结语


此次案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是张芳、邓童瑶律师专业能力与尽职协作的体现,也是乾成深圳办公室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阶段辩护领域的又一次扎实实践。未来,乾成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案尚在办理中,相关信息以办案机关最终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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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

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个人简介 


张芳律师深耕法律实务诉讼领域,专注于劳资纠纷、建设工程、货运代理三大核心领域,曾为多家制造业、互联网企业提供劳资合规审查服务,参与多个大型基建项目的法律服务,并长期担任物流、建筑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现任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法律职业共同体值班律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兼职调解员、深圳市龙华区总工会律师团成员等社会职务。


 业务领域 


常年法律顾问 | 劳资纠纷 | 建设工程 | 货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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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童瑶

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个人简介 


邓童瑶律师柔中带刚,是深圳市龙华区妇女儿童“维权达人”,亦是乾成刑辩能手,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真诚、专业、精进”的服务理念。民事案件中尤为擅长运用“诉与调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委托人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刑事案件中则不卑不亢,承办了若干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不起诉、二审改判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等结果。


 业务领域 


重大争议解决 | 刑事辩护与代理 | 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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